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行情

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行情

都市更新計畫中,有所謂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主要是因為政府徵收,但是政府財政經費的不足,因此才會有許多被規劃成道路用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但卻遲遲還沒被徵收的情形,政府財政困難徵收之路漫長,其中又以道路用地較常見。

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行情

什麼是『道路用地』?

都市更新計畫中,有所謂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主要是因為政府徵收,但是政府財政經費的不足,因此才會有許多被規劃成道路用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但卻遲遲還沒被徵收的情形,政府財政困難徵收之路漫長,其中又以道路用地較常見。

 

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會被堵起來嗎?

規劃為道路用地的土地,就必須讓人通行而不能圍堵,地主也沒有權力圍堵道路用地,賣掉的道路用地大多是捐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不可能有私用圍堵情事。道路用地捐給當地政府收編管理使用,讓市容更加乾淨整齊,免得道路用地給他人佔用,卻拿不到任何利益! 賣出的道路用地,合約上可以加註買方使用用途為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讓您賣得安心 。

 

道路用地,等政府徵收?還是賣給建商(土地開發商、建設公司)好?

政府財政困難沒錢徵收才通過容積移轉,讓建商購買你的道路用地使地主找到一個合法交易的平台,建商取得道路用地,最終目的也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

 

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答案是可以的,和一般土地都一樣,可以代代相傳,然而代代相傳的結果,相對的持分會越分越少(看子孫繼承的人數比例),人數越多持分越少,產權容易糾纏不清,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已經沒有辦理繼承既得利益的必要(土地繼承都須有相當的費用),進而沒繼承,遭政府代管。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道路用地用途?

1.您在等政府徵收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2.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3.道路用地可抵遺贈稅嗎? 可以,但遺產稅現在只徵收10%用道路用地折抵更不划算。 4.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怕被圍堵嗎? 既成道路雖私有尚未補償,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6.道路用地賣掉需繳增值稅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為什麼有人要收購道路用地? 因為建商要蓋房子,需要使用容積移轉獎勵來降低成本,會收購道路用地的一般有,土地開發公司,房仲業者,個人投資客,建設公司,但最後也都是賣給建設公司,因為幾乎也只有建商才有容積移轉的需求。 有些人說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

1、不能說沒有用,應該說用不到,因為說要抵稅,那太划不來,只能抵一點點。

2、而且有公告現值,老人年金就不能領,各種福利隨著消失。

3、如果要容積移轉,地主要有一塊500平方米( 相當約151坪 )以上的建地(7/1號後改為1000m2)。

4、道路用地地主賣出以後,建商是捐給當地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的獎勵,但對那塊地並不會有影響,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捐地節稅與捐贈靈骨塔等節稅管道暴增,目前非現金捐贈逃漏稅手法,普遍由財務顧問或土地代書等仲介集團,在背後協助高所得者處理。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

 

道路用地行情

每一區的道路用地行情落差非常之大,以新北市道路用地及台中道路用地來說,就有5%~200%以上的落差,而每個月的道路用地行情,更會有稍許波動。

以台南永康道路用地為例,2021年年中我們最高收購價格為140%左右,年底時一度下修到70%~90%,對很多地主來說心臟可是驚嚇到不行,所以建議地主若是真的想知道當下行情,還是麻煩撥通電話讓我耽誤您5分鐘,讓我們出一份土地現況價格報告給您,讓您知道您的道路用地現況如何?道路用地行情為何?

 

道路用地收購流程 收購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買賣

  1. 首先需要地主提供 a.地段地號  b.  權狀上的權利範圍(持分為幾分之幾)c. 提供能直接電話聯繫到地主的方式 
  2. 確認是否屬於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
  3. 勘查是否有地上物佔用情況(水泥斜坡、外牆增建、泥磚花圃、雨遮、等其他地上固定物)
  4. 提供地主您所持有的道路用地一份完整報告(土地的總公告現值、土地現況佔用情況判定)
  5. 提供公司能收購最高價格,並提供地主道路用地買賣契約審視,確認交易上雙方都有保障,並約定收購付款時程。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買賣 道路用地收購 道路用地行情 道路用地占用 道路用地持分 道路用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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